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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订:二审草案被指“大倒退”

新草案删除了有关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立法目的,并拟大幅放开人工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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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梅花鹿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后,可以被作为畜禽食用或获取毛皮。图片来源:Dong Lei / Almay</p>

梅花鹿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后,可以被作为畜禽食用或获取毛皮。图片来源:Dong Lei / Almay

时间可以改变很多事,特别是在大疫期间。

2020年2月10日,在新冠疫情初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法工委宣布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在那几天前,有关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可能是新冠病毒中间宿主的研究结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为保护野生动物凝聚了空前的社会共识。两周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禁食令”,要求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并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改变长期以来将野生动物“资源化利用”思维的机遇的闪现,鼓舞了致力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学者和社会团体踊跃发声,全方位提出立法建议,试图从制度层面一举解决长期困扰中国野保的种种乱象。毕竟,2016年的那次《野保法》修订也曾被寄予革除“利用思维”的厚望,却未获成功。

2020年10月,本轮修法的一审草案接受审议,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这份草案虽未真正革除利用思维,但包含了诸多有利于更好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系统的进展。两年很快过去,时间来到今年9月初,二审草案出炉,征求公众意见至10月1日。这份草案将一审稿的诸多进展逆转了回去,令满怀期待的保护工作者们大失所望,称其为一次大倒退

公共卫生考量失踪

2020年一审草案对现行《野保法》的最引人瞩目的修改,是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纳入立法目的。这不仅体现了当时社会各界对动物源流行病的关注,也反映了有关野生动物贸易、栖息地破坏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导致人与野生动物更密切的接触带来新兴传染病的日益凝聚的科学共识。与这一新的立法目的一致,一审草案新增了禁止食用一切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并加强了对“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猎捕、流通和利用的规范。

但是二审草案却从立法目的中删除了这条,同时从第四条“保护原则”中删除了一审草案新增的“风险防范”。

这些改变不仅仅是字面上的,因为它们伴随着一系列的监管放松。

繁育“三有动物”备案即可

保护工作者最多的质疑集中在对“三有动物”人工繁育的放开。现行《野保法》仅要求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人工繁育实行许可制(第25条),但是一位地方森林公安干警告诉中外对话,实践中各地林业部门普遍要求对“三有”动物的人工繁育也需要申请许可。一审草案明确提出对“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人工繁育也实行许可制度(第26条)。但是,二审草案却把这条给倒退了回去,重新规定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人工繁育实行许可制度,而“三有动物”的人工繁育只需向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即可。同时,其51条提出,如果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却未能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这个“备案制”,被解读为一份全面放开人工繁育的邀请。野保组织“让候鸟飞”发文指出,2021年国家林草局公开征求意见的新版“三有动物”名录草案中包括近1800种动物(比当前名录新增了680种动物),如果实行备案制,非法繁育的法律成本将变得极低,将意味着这些物种的商业化人工繁育活动几乎被全面放开。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专门就这个问题撰文,指出取消对“三有动物”人工繁育的审批要求,将鼓励以人工繁育为名对野外盗猎进行“洗白”,给监管带来难度。文章指出,“三有动物”虽然保护级别不高,却是生态系统的基石,把许可制改为备案制,意味着将“保护优先”的思路又改回了注重其经济价值的老路上。

国际动保组织行动亚洲(ACTAsia)执行长苏佩芬将这一修改形容为“对一个长期存在‘洗白’问题的产业的令人极为担忧的监管和执法放松。”她在给中外对话的邮件中还提到,这些宽松的要求不仅会导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数量的大幅增加,也会增加低动物福利标准的养殖设施数量。

“利用思维”渐次回潮

如果将其置于2020年“禁食令”颁布后的多种政策演变的语境中,这一修改就更加令人担忧。

首先是人工繁育物种的“白名单”的扩大化。“禁食令”虽然禁止了对一切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人工繁育个体的食用,却留了一个口子给“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其中包括梅花鹿、马鹿、水貂等16种“特种禽畜”,其实质都为野生动物。被列入这份目录之后,它们可以被作为畜禽食用或获取毛皮。

然后是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相关案件大面积除罪化,被认为将为盗猎行为提供洗白机制,给未来执法带来极大挑战

5月,国家林草局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及其第一批适用范围公开征求意见。被纳入适用范围的动物将被允许在获得专用标识后被买卖和利用。其中包括1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其中15种是在中国没有自然分布的外来物种,里面又有多个物种的野外种群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评定为濒危或极度濒危。对这些物种的利用的合法化,被认为将刺激对野外种源的获取,继而威胁野外种群

在这一连串变化的语境下,此番再用备案制取代许可制规范“三有动物”的人工繁育,无疑将进一步扩大人工繁育覆盖面,让这一长期困扰中国野保的痼疾更加根深蒂固。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可能还会有更多野生动物被列入上述《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呼应“禁食令”,一审草案第29条首次提出“经过驯化,具有稳定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可在经过评估论证后列入这份目录。二审草案第29条大体重复了这条内容,但不再指定评估论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也不再使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个专有名词,而是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个一般名词取代之。目前尚不清楚这是否意味着此类名录未来将不止一份,多个级别的政府都可以开展评估论证。但无论如何,更多的野生动物将在未来变成“畜禽”,被繁育利用。

人工繁育与生物入侵

如果人工繁育的是外来物种,无论是供食用还是作为宠物,则还会对中国控制生物入侵的任务构成压力。前不久河南汝州抽干湖泊捕捉两条鳄雀鳝的新闻引发了公众对外来生物入侵和规范放生行为的讨论。据专家分析,鳄雀鳝应该是被作为宠物引入中国。这引发了8月关于应该在《野保法》修订中应严格规范放生行为的呼声

也许正是为了回应这种呼声,二审草案新增了第27条,要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防止动物逃逸,同时在现行《野保法》固有的规范放生行为的第41条最后加了一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标志着还将出台专门制度规范放生行为。但是,动物逃逸和放生行为高度隐匿、后果难以预料,从末端控制的难度和风险无疑大于在源头监管人工繁育行为。这些修改,反映了对人工繁育监管的宽松与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政策任务之间的紧张关系。而选择在末端规制逃逸和放生,反映了起草者对“利用思维”的坚持。

国际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还普遍注意到,二审草案37条不再像当前《野保法》和一审草案那样,明确规定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所禁止和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在经过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管理,而只是含糊地说“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际动保组织环境调查署(EIA)打击老虎和野生动物犯罪项目负责人黛比·班克斯(Debbie Banks)表示:“关于这些物种的措辞没有说清它们将受到何种水平的保护,我们敦促中国政府确保所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非本地种都被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对待。”

从保护部分动物到保护生态系统

此外,“让候鸟飞”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二审稿中第31条虽然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三有”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是未说明是否包含其人工繁育个体。相比之下,2020年初的“禁食令”明确覆盖人工繁育个体。文章指出,让这种含糊变得更令人担心的,是2020年底修订的《刑法》第341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明确,该条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仅限于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个体。

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个体是否属于野生动物?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和实践,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也做出过不同的解释,而这个问题却未在《野保法》中得到明确。

归根到底,现行《野保法》对何为野生动物未加定义,而只是给出了一个保护的范围——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物种)和“三有”动物。这一点在一审和二审稿中都依然如此。

在2020年初修法伊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等10家机构的一份联合建议提出《野保法》第1条增加野生动物的定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和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

这条定义,不仅覆盖了人工繁育种群,也将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动物”以外为数众多的“其他野生动物”也纳入到《野保法》的保护之下,比如拟被踢出“三有名录”的野猪、高原鼢鼠和大、小嘴乌鸦。因为所有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扮演着角色,也都携带着传播疫病的风险。因此在去年新“三有名录”征求公众意见期间,保护工作者就呼吁取消“三有名录”,从保护部分动物迈向保护生态系统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案一般经过三审,这意味着本轮修法仍有一轮审议。虽然通过时间尚不明朗,但实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转折,或许还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