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

环境问题考量中国政府依法行政

在面临着生态危机的中国,它的环保部门还没有强大到可影响整个国家的综合决策。 马骧聪指出说,为应对环境挑战,中国需加强环境和其它部门的协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健全环境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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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潘岳先生所讲,生态文明是一种社会形态。人类文明的发展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到现代开始走向生态文明。

我认为,虽然全球环境形势已非常严峻,而生态文明却还在起步阶段,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建设生态文明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我们首先要转变观念,然后从实际操作上转变整个社会的发展模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实现,就是要靠落实科学发展观,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我国已建立了基本的环境法体系,但因执法不力,环境恶化的严重形势并没有明显好转。

环保部门执法职权受限

我国的环境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有多方面的原因,环保部门的职权受限就是其中之一。

国家法律给予环保部门的仅有一些建议权和罚款权。这些权力对于治理环境违法行为作用不大,比如让环境违法企业限期治理的权力在地方政府而不在环保部门。而且环保部门罚款的额度也不高,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我国亟需进一步在法律上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

当然,仅仅靠强制和处罚是不够的,还要更多地运用激励机制,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环境保护活动。

同时,我认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机构本身也不够强大,建议把国家环保总局升为环境部,这样才能真正让环保部门参与并影响整个国家的综合决策。地方环保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强。我国地方环保部门从属于地方政府,无论在财政上还是执行上都要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因此很难突破地方利益的限制,真正起到监管和保护环境的作用。

此外,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也没有充分建立起来。环境是一个大概念,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产、生活都依赖环境,因此环境管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就有一个与其他部门相协调的问题。如对水的管理,水污染防治归环保系统负责,水资源归水利部门管理,污水处理是建设部管理,地下水又归国土资源部管理。这样一来,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就有很多交叉。

现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事务由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机制基本上是合理的,但是协调工作做得很不充分。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问题,但他们很重视协调机制,我们在协调机制上的努力显得很不够,包括法律对各有关部门职责、权限、义务的分工不够明确。

执法不力遭遇政府违法

我认为我国在环境执法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政府违法,比如乱占土地,乱开采矿产,不做环评就上项目,排污等,有许多都是有关政府批准、默许、参与或不作为造成的。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曝光的十几个大的违反环评的水电项目,就是政府违法的典型例子。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居然公然挂牌保护违法排污企业,这样的现象亟待扭转。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我们有些政府及其领导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律意识太差,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增强政府官员的生态保护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非常必要;而在环保系统内部,提高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加一些真正学法的、懂法的工作人员也同样必要。

环境执法不力一方面遭遇政府违法,另一方面又缺乏公众参与和社会管理。环境管理是一项全民事业,没有广泛的公众参与,环保工作难以做好。虽然环境法规定了群众可以检举揭发环境违法事件,但是对具体的公众参与机制规定得还不够细致。

由于我国公民的环保意识普遍比较低,甚至有很多人在做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事情时,自己浑然不觉。而且很多人在受到污染侵害时,也不以为意,缺乏维权意识,直到酿成了严重的后果时才有所察觉。因此,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非常重要。

健全环境监督机制 加强环境执法

促进生态文明的发展,我认为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包括从立法、执法上采取具体措施,脚踏实地地去做。

首先就是要使生态文明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贯彻到整个法制建设中。不仅环境法和资源法要遵循这个思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都要体现生态文明的理念,构建一个既尊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又尊重自然生态规律,能够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作为我们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执法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健全环境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近年来党中央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专门为环境保护作出了多项重要决定,现在的关键是要加强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的监督,把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环境行政执法和法院、检察院环境司法活动的监督。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协组织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作用。

四是加强各级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进一步发挥监察部门对环境执法的监督作用;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

五是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既监督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也监督违法的和不作为的政府机关。

六是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包括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批评,也包括对保护环境的正面行为进行表扬。

 

骧聪,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著名环境法学专家

本文摘编自《绿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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